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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
   发布时间:2006/3/19 21:10:47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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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

关于印发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》的通知

安监总规划字[2005]108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,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

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,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○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
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

一、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,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规则。

二、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,经资格登记,取得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》的人员。

三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(以下简称:发证机关)统一管理。

四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后,只能在所登记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。

五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,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6个月内,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登记。

六、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;

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;

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;

七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:

㈠申请人填写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》;

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,并报发证机关;

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。对审核合格的,予以登记并颁发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》;不合格的,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
八、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登记:

㈠年满65周岁的;

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;

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
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。

九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,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。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,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。

十、申请续期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㈠续期登记申请表;

㈡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;

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;

㈣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;

㈤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;

㈥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十一、申请续期登记程序:

㈠申请人向其所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;

㈡安全评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;

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期登记意见,并报发证机关;

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完成审核工作。对审核合格的,办理续期登记手续;不合格的,不予办理续期登记,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
十二、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续期登记:

㈠年满65周岁的;

㈡与其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无劳动关系的;

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;

㈣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;

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;

㈥同时在两个以上(含两个)单位执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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